关于个人转让有限公司限售股所得税的问题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1-12-29 16:06 浏览次数: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明确对限售股转让所得收益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的执行致使个人限售股东的实际收益大大减少。后,国税总局于2010年1月15日、18日相继出台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使得个人限售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征纳工作执行地更为严格,从而规避了个人限售股东的“偷逃税”的可能性。

       上述通知的主要内容为: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4、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5、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基于上述规定,沉重的税费负担使个人限售股东产生了强烈的合法避税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