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1-12-12 16:44 浏览次数:

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为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完善增值税税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办法修订遵循的原则

  一是突出修订重点,作为条例的有效补充。

  二是规范法律程序,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

  三是公平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是彰显权利义务,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

  五是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提高管理效率。

  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一方面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条例修订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另一方面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二是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按照不重复报送的原则,认定办法简化了认定时需报送的资料,对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对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三是简化、完善了申请认定的程序。按现行政策,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核批准等程序,商业企业还需要进行约谈程序。认定办法简化了约谈程序,同时规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既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又利于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核工作。

  四是明确了办理时间。认定办法明确了每一事项的办理时间。如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办法将相关事项办理时间告知纳税人,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维护纳税人权益。

  五是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政策执行不一的情况,突显纳税人权力。

 

  番禺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