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纳税人因地震灾害可申请延期缴税
发布者: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 2013-04-28 10:31 浏览次数:

概要:税务总局近日明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就做好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提出明确要求。

记者2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务总局近日明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就做好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提出明确要求。

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税务总局还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