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并存受质疑
发布者:杨力   发布时间: 2014-01-21 16:55 浏览次数:

概要:在新形势下,是否要继续沿用这种分类管理体制仍值得商榷。

增值税分类管理制度自一开始便存在争议。

随着增值税的“扩围”和税收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增值税分类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据普遍反映,小规模纳税人这一征管制度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税收公平性,甚至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

对此,本报记者就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否应该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后应该如何解决后续问题等,采访了业内人士及专家。

小规模纳税人制度让企业陷“两难”选择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企业销售额与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994年开始,我国在增值税纳税对象设置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为了简化增值税计算和征收,因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早在2011年的增值税立法过程中,就有专家提出取消小规模纳税人。

据《财会信报》记者了解,在2013年江苏省两会上,该省政协委员朱文建关于“增值税转型应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提案,也曾引发热议。

朱文建在提案中指出,随着江苏产业结构的调整,同一税种中两种不同的纳税并存模式已对区域经济和企业壮大产生了不可小视的影响。作为扬州市宝应县乱针刺绣行业协会副会长兼艺术总监的朱文健还进一步剖析了乱针刺绣行业因为两种模式并存而引发的尴尬处境。以目前的税制而言,乱针刺绣行业正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问题。

一方面,如果企业被定义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意味着,就要承担13%的增值税,但这一产业实际生产中并不存在进项税抵扣项目,因此行业税负凸高,企业无法承受;而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的标准为80万),执行3%的较低税率,因企业年销售额较大,又与年度开票额度的需求相去甚远。

从计算应纳税额角度看,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相乘计算的金额。从中也可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影响因素。

“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扩大规模,经常会遇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选择不好,对税负就会有较大影响。”多年从事税收征管实际工作的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收专家程辉告诉《财会信报》记者,“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当一般纳税人好呢还是做小规模纳税人好呢?除了受限到销售额符合标准和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外,实务中,关键是要找到税负平衡点。”

业内有人称,部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税负还重。刘剑文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如果按照统一的纳税人主体征税的话,就可能不会涉到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比较重的问题。”刘剑文认为,这个过程中,国家可以通过减免税的方式给予小规模纳税人一定的照顾。

现行制度阻碍大小企业间的业务往来

众所周知,增值税的特点是税收中性,我国增值税改革也是以中性化为目标。中性原则要求增值税最小妨碍市场机制,不影响纳税人的经济选择。然而,业内人士指出,现实中的增值税制度由于在管理上对两类纳税人实行区别对待,尤其是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上存在多重征税的问题,人为将市场割裂,阻碍了小微企业与大中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

对此,程辉进行了归纳: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不仅自身不能享受税收抵扣,而且使交易对方也无法享受税款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提供的价格折让又不足以弥补交易对方因不能抵扣进项税款而造成的损失,因此妨碍了小微企业在市场中的正常交易机会,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不利于小微企业的成长壮大。

“面对这种不利局面,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只好发挥其灵活多变的‘优势’,甚至弄虚作假以求生存和发展。”程辉毫不讳言地指出,“这种扭曲的状况不仅增加了征管的难度,更为重要的是破坏了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又因为纳税人结构不合理,大面积存在的小规模纳税人,加剧了征收难度,直接损害了经济领域的正常秩序。”

程辉指出,第二,一般纳税人从自身抵扣税款的利益出发,尽量避免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交往,重新选择交易伙伴,进行策略调整。这种调整不是出于对市场因素和效率因素的考虑,而是对增值税制度所作的博弈对策,在一定程度上浪费社会资源,抵消资源配置的效率。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存,一方面会强化大企业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会压缩小企业的生存市场,这对处于同一产业的企业而言,这是不公平的。”程辉认为。

信息管税逐步普及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会淘汰?

在新形势下,是否要继续沿用这种分类管理体制仍值得商榷。

“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是国际惯例,是从提高征管效率角度考虑的,但肯定会产生税负不公、扭曲资源配置、发票管理难、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不好做生意等问题。”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事实上,大部分纳税人只能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办法,这也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的普遍情况。张广通认为,只要征收率适度,管理规范,可争取利大于弊的结果。

而在刘剑文看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税务管理已由过去的专管员制度转变为现行的信息管税加税源专业化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是有必要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

“在信息管税逐步普及过程中,所有纳税人信息将全部进入种电子化管理,在这种制度下,会自然而然进入到实行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转轨过程。”刘剑文表示。

程辉建议,尽快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将所有纳税人都同等对待,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经营需要给予同等的开票权利和同等的税负。

“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后,对一些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可采取按征税率3%征税或定期定额征收方法。这种方法看起来与以前没什么区别,但实际上有实质区别的。其前提是必须对这些纳税人所入库的税款由税务部门纳入税收征管大网络中,对他们每月所入库的税款由税务部门开具17%的税票,以便下一道环节抵扣(开票时要小于或等于已经入库的税款)。”程辉指出,这样做也符合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扣的原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旦取消了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只有一般纳税人的选择,而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又存在进项少、抵扣少的问题,势必会导致税负不降反升。

对此,刘剑文指出,按照一定的标准,设定一个合理的起征点,给予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以解决问题。

从2013年8月1日起,财政部已经开始实施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有观点则认为其力度并不大,受益面不够广,但这至少是个制度起点。据程辉介绍,从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来看,各国大都借助于流转额、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标准对企业进行划分,对小企业要么是以免税方式排除在增值税范围之外,要么是纳入增值税范围而排除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都只是一个特殊群体,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程辉建议,除了降低销售额标准,将更多的企业列入一般纳税人范围,扩充增值税内在机制赖以运行的传导主体外,还应改变以经营规模为主要标准的做法。

“企业经营规模往往处于经常变化之中,经营规模的大小也不能说明企业会计制度健全情况以及使用专用发票的安全性。因此,以经营规模为主要标准有失科学。可以结合企业的注册资金和不动产为标志来划分不同的纳税人。”程辉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