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2013-01-25 10:40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