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涉税情况说明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1-12-13 10:47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在异地成立分公司的涉税情况简述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故,除特别批准外,在异地成立的分公司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二、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故,分公司提供除建筑劳务外的应税劳务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预[2008]1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税函[2009]221号文《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缴纳方式,具体的缴纳方式为:
1、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即指,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汇集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这也符合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5条关于“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的缴纳
(1)企业所得税的预交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2)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3、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额的分享
总分机构合并缴纳的所得税款在坚持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的前提下,对由总机构缴纳的部分税款,由财政部在全国各地之间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配方式为: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的税款(指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的部分),其中: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4、适用范围
就地预缴的纳税方式适用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也就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机构。
同时,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辉税收筹划事务所
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