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证监会公告[2012]6号: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2-05-15 13:55 浏览次数: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6号,以下简称1号指引),明确要求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因重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长期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

 

        政策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市场对于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公司寄予厚望,但风险因素总隐藏在上市公司财报中,未弥补亏损便是其中之一。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共有1573家公司发布了2011年年报,证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有33家上市公司重组后存在巨额亏损。为此,这33家公司上报证监会,希望能“照搬”2001年郑百文重组事件,利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达到美化财报吸引再融资的目的。

 

        鉴于此,证监会发布了1号指引,对以上问题进行了重申和明确,一是严格执行公司法,二是不能以规避方式补亏,使某些上市公司意图通过资本公积补亏,变相恢复账面利润的意图再次破灭。

 

        资本公积的性质及内涵

 

        1.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得是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在会计科目上一般归属于“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与权益性交易相关,核算内容主要包含:(1)股东投资溢价;(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借差,借记“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贷差,贷记“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属于其他综合收益,核算内容主要包含:(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趋同,《企业会计准则》将一部分非经常

性损益记入“资本公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非经常性损益具体包括21项内容。

 

        考虑到以上会计实务中资本公积的具体构成项目,资本公积表现为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实际增加,不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因而与利润完全不同,而亏损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符合会计原理。

 

        2.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规定,真实地反映了资本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减少了公司利润操纵的空间,为保护公司各方利益提供了保障。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证监会规定公司能否进行配股和增发新股与最近3年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密切相关,即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之一。而对于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账面仍巨额亏损的上市公司来说,要想融资,除以资本公积迅速弥补亏损的方法外,别无他法。但实际上,此时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无好转,因分红而导致的公司现金净流出将损害股东的长远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仅违反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无形中掩盖了管理层存在的各种弊端。

 

        3.从《企业财务通则》角度分析。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资本公积是投资者实际投入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以及其他非正常经营收益形成的积累,是资本的一种储备形式。其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资本(或股本)溢价,二是财政拨款,三是其他来源。资本公积的用途一是转增资本,二是核销资本性损失。可见,《企业财务通则》不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性质一样,主要是所有者投入产生的,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则是企业经营成果的积累,所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点越界。

 

        上市公司重组未弥补亏损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等相关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方在双方间相互结转。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补亏年限不超过5年)。根据这一税收优惠,一个盈利的企业可以用其以前年度的亏损少缴或免缴企业所得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账面上未弥补的亏损实际上是一笔财富,不是包袱,而资本公积补亏则会使企业失去抵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