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解读解聘员工经济补偿金个税缴纳问题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2-05-28 10:49 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以“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解读了有关社会热点财税问题,以下为在线访谈内容。

  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可否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认定批准有效期当年开始,3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的条件逐年判定。

  问: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符合原目录规定的企业,可否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

  答:在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25%的税率汇算清缴了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的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问: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各地政策执行不一,关键问题是“生产、初加工、销售”三位一体,还是“选育、生产、初加工、销售”四位一体,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生产、初加工和销售一体化是在选育形成的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

  问:在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过程中,一般一个研发项目中会有一个或若干个项目负责人,职责为全面主持(或协调)项目的进行。请问,此类人员算不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答:此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和判定。原则上,如果上述人员属于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则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问:2006年前设立的企业在2009年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获利年度是从认定年度开始算起,还是从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算起?

  答:按目前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获利年度,应依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到进入获利的年度加以确定。企业在取得软件证书前已进入获利年度的,应就取得软件证书后的剩余优惠期内,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问:国有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企业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而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具体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