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所得税政策解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2-11-08 17:45 浏览次数:

       财务出身的K先生供职的H公司有上市的计划,去年年底股份制改造刚完成,董事会成员为11名,其中两位是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今年10月份,经过决议,决定给每位董事发放80000元的董事费。根据会议纪要完成董事会决议的L误写成了给每位董事发放董事会费,K马上对此作出了纠正:董事费和董事会费不是一回事。董事费是指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报酬,是一项发放给个人的所得。而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包括董事会的日常开支的办公费,外地董事会成员在企业开会和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邮电费和有关保险费的开支,还包括包括董事会开会和工作期间董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有关的必要开支。同时规定,董事会费不得支付到个人,必须由董事会领支。一字之差,意思却差之千里。

       一周后,几位董事问K,为什么公司发同样金额的董事费,而他们拿到手的金额却各不相同?目前公司的11位董事会成员,除了担任公司的董事,从与公司的雇佣关系上可分为两种:1.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比如董事长、副董事长。2.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仅仅担任公司的董事,比如独立董事。那么在税法上,由于董事们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同,所需要承担的纳税义务也不相同。

       以董事长为例。董事长9月份的工资是58000元,扣除四金等2300元,再扣除3500元的免征额,剩下52200元为本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则9月份董事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2200×30%-2755=12905元,税后所得为39295元。

       10月份公司发放了一笔80000元的董事费,打到卡里的现金只有86215元,董事长算了一下,扣除每个月应到手的税后工资39295元,那80000元的董事费,实际到手是46920元。而那些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关系的其他董事会成员,打到卡里的现金却有55000元。发同样的钱,为什么到手现金会相差近万元?

       K在发董事费前已经做好了功课,于是胸有成竹地回复了。

       由于董事长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税法规定,他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董事费,都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目,按照目前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是10月份,董事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基数就变成了(52200+80000)=132200元。10月份董事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2200×45%-13505=45985元,税收所得为86215元。按照工资和董事费的比例来分一下,其实他这个月的工资实际到手是34042元,而那80000元的董事费实际到手是52173元。但由计算过程可见,工资的52200元和董事费80000元,都是按照45%的税率计算了个人所得税,所以董事长的算法有些问题。

       再看看其他那些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们,该怎么缴税。按照税法规定,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关系的董事,在公司取得的董事费,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10月份,独立董事取得了8万元的董事费,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为20%,但是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超过2万元),要实行加成征收。税法的具体规定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在2万元以内的,税率为20%。一次取得劳务报酬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一次取得劳务报酬超过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则独立董事本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30000×30%+(80000-20000-30000)×40%=25000元。税后所得为55000元。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针对不同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因此,个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同,适用的税法不同,税后所得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