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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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