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算假设:
    注1:基金类公司取得的利润均为从证券市场取得的证券投资收益,即为不征税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则参见咨询类客户的测算;取得的非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则参见投资类客户的测算。
    注2: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注3:可供分配利润全额分配。未包含账面的留存收益对股东收益的影响。
    税收筹划前的税负情况:
    根据我们的初步测算,税收筹划前企业主要的税负如下:
    ①公司经营性项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元时,个人股东将付出的个人所得税约900万元。在不考虑账面留存收益影响的前提下,最终股东(即为个人股东)当年实际取得收益仅约3,600万元。
    ②公司经营性项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万元时,个人股东将付出的个人所得税约1,800万元。在不考虑账面留存收益影响的前提下,最终股东(即为个人股东)当年实际取得收益仅约7,200万元。
    ③公司经营性项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万元时,个人股东将付出的个人所得税约3,600万元。在不考虑账面留存收益影响的前提下,最终股东(即为个人股东)当年实际取得收益仅约14,400万元。
    上述测算数据显示:若不对基金类公司股东的分红行为进行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高额的税负将大大降低股东的实际收益。
    税收筹划后的税负情况:
    公司按实际的个人所得税30%左右的财税返还的优惠政策为前提进行测算,暂不考虑公司将付出的有限的税收筹划成本。仍以上述假设测算:
    ①公司经营性项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元时,节税270万元,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约630万元。在不考虑账面留存收益影响的前提下,最终股东(即为个人股东)当年实际取得收益仅约3,870万元。
    ②公司经营性项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万元时,节税540万元,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约1,260万元。在不考虑账面留存收益影响的前提下,最终股东(即为个人股东)当年实际取得收益仅约7,740万元。
    ③公司经营性项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万元时,节税1,080万元,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约2,520万元。在不考虑账面留存收益影响的前提下,最终股东(即为个人股东)当年实际取得收益约15,480万元。
    特别说明:如经我公司筹划享受到更高比率的税收返还,公司实际取得的收益将远高于上述测算结果。根据我们多年成功操作的经验,目前已经本公司筹划的企业,已享受到的个人所得税节税比例大幅高于上述测算的收益比例。